北部地區訂於5月26日(星期一)中午14時至14時30分實施,桃園縣配合北部地區共同實施,本次演習僅「警報傳遞與發放」,不實施人車疏散、避難及交通管制,請民眾隨時注意新聞報導相關訊息。
北部地區訂於5月26日(星期一)中午14時至14時30分實施,桃園縣配合北部地區共同實施,本次演習僅「警報傳遞與發放」,不實施人車疏散、避難及交通管制,請民眾隨時注意新聞報導相關訊息。
感謝各位打火弟兄整年對於平鎮的付出,提醒各位弟兄在執行勤務時小心自身安全,祝各位新年愉快,心想事成。
感謝各位執勤人員對於平鎮的付出,特別提醒各位執勤人員在執勤期間務必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受到傷害,祝福大家都能過個平安又歡喜的農曆新年。
時間:2014年1月11日上午09:00
地點:平鎮市三崇宮
時間:102年9月15日10:00
地點:平鎮市金陵路五段55號
時間:102年7月20日上午09:40
地點:平鎮分局對面廣場
時間:102年7月11日(星期四)上午10:00
地點:平鎮婦幼館
今天(19日)辦公室鍾主任接獲民眾陳情……..處理心得:發生竊盜案,一定要請警察開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不要以為打電話報警,警察有來現場就沒事了。記住:一定要請警察開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報案二日後可上網查詢受理情形(www.npa.gov.tw),如發現在網路上查無報案資料,請逕以書信或於警政署網站中直接連結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網站之民眾留言信箱檢舉(網址:www.cib.gov.tw),以防杜匿報吃案,共同改善治安。
註:全國所有鄉鎮市區的派出所均可受理發生在本國境內的任何刑案(如竊盜案),此稱單一窗口報案。
常有民眾至服務處詢問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 農幀整理如下,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
(有點長,請耐心看完)
發生交通事故該如何處理?
1、輕微車禍:
凡車輛損毀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肇事汽車之四個車角或肇事機車輪胎以噴漆、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並報警處理。
2、一般交通事故【不含輕微車禍】:
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暫時保持事故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警告標識,以免妨礙交通或發生二次車禍。
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報案?
凡在本縣轄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電話:可撥110(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或當地分(駐)派出所。
宋屋派出所493-8381
北勢派出所428-2206
建安派出所450-2331
龍岡派出所450-3245
平鎮派出所439-1872
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肇事發生之詳實地點與時間、車種、車號、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報案後應在原地等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當事人親自報案,屬自首負刑事責任可依法減刑。
建議事項:
1.建請用路人於車上放置一台傻瓜相機,以備不時之需,萬一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時可立即將事故現場路況、車損、相關位置照相存證,以維護自身權利。
2.事故發生時儘可能親自報案,並使用110系統報案(因110系統有錄音),避免遭檢舉誣陷為肇事逃逸案件。?
3.民事賠償依法警察人員不得干涉,應自行依法辦理。
4.必要時得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發生後30日核發-需當事人提出申請),申請保險理賠時可能用得到。
5.當事人彼此交換車輛保險資料,確定聯絡方式,必要時聯絡保險公司人員到場協助處理。
6.謹慎檢驗警察人員所作紀錄及現場圖再簽名。
處理後應注意辦理那些事
■民事賠償:
人無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依法警察不得干涉﹞。
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警察單位無權處理,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法辦理,勿等警察單位通知﹞。
■肇事責任分析:
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交通事故相關資料:
(1)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1)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1)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刑事傷亡告訴:
有人傷亡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偵辦。
涉外事故:外籍人士請逕向新北市警察局外事科或各分局戶口組外事服務。
軍事事故:請向當地憲兵機關辦理。
■肇事逃逸案件:
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各分局勤務中心報案﹝110﹞,並在現場原地等候派員處理。
肇事逃逸現場處理或受理報案後,處理單位先以雙掛號通知肇事車主,再轉知駕駛人約定時間調查。並另以電話通知報案當事人同時到案說明﹝時間約需十日至十五日﹞,故報案人應留下本人詳實之聯絡電話號碼並靜待處理單位掛號通知。
輕微車輛應當場停下與對方談妥,確定相互無求償意見始得離開,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因處罰甚重,避免對方藉機敲詐﹞。
對方要求賠償費用過高或不願接受,請報警處理,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當場對方有施暴傾向,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逃離現場,請立即向警方報案,避免被檢舉肇事逃逸。
■建議事故發生現場處理方式……
深深的吸一口氣,緩和自己的情緒,冷靜處理。
先看有無人員受傷,連絡119先救人,並設置警告標 誌,以預防二次事故(可請路人協助處理)。
保留現場通知110請警方前來處理。
等待警方處理時,勿移動現場。
先看周圍有無證人或其他車輛,記下他的名字或車號。
留下對方的姓名及連絡電話,確認對方的身份證或駕駛執照並交換名片。
如果你有隨身攜帶相機,可從不同方位拍攝現場及車損狀況,攝影存證,對還原事實真相具有高度之證據力。
對於處理警方所填報之「交通事故現場調查表」及筆錄,在簽名之前應確認所有填報事項是否正確,以保障自身權益。
■建議事後發生後處理方式……
通知保險公司並詢問如何報出險事宜。
對方有人受傷、或死亡時,適度表達關懷。
事故既已發生,如屬責任明確、或損失輕微案件,儘量以和解或調解方式解決,勇於面對,心平氣和,誠心解決,接受和解。
如事故責任不明確或重大事故案件,可以申請行車事故鑑定,釐清肇事責任,再行評估是否提出訴訟解決。
■如何申請和解
和解之要件須有雙方(本人或代理人)及見證人。
可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並免費撰寫和解書,還可以送交法院認證。
和解書的內容除了賠償金額之外,務必要求對方放棄民、刑事之追訴權。
有投保其他的保險,可在報出險時請保險公司代辦和解事宜。
雙方私下和解,最好取得保險公司之認可,避免保險公司不認賬。
和解書送交法院認證者,視同法院之判決 。
有效的和解書視同契約,雙方皆有履行之義務。
和解書沒有一定的格式,只要有雙方及證人蓋章並填寫和解內容及日期即可。
一定要有家屬之委託書或同意書,才是有效的代理人。
無效的代理人,其和解書屬無效的契約,和解無效。
當事人死亡時有效的代理人依其繼承優先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
■如何申請調解
向事故發生地之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
填寫申請表,詳填雙方之姓名及連絡地址。
由調解委員會排定時間再通知雙方,並指派調解委員協助調解。
調解成立之後可送至法院公證,其效力等於法院判決。
調解不成立,由調解委員會開立調解不成立之證明。
■如何申請理賠
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於事故發生當日起保險公司契約期限內以書面將發生之人、事、時、地、發生經過情形等相關資料通知投保之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只針對傷亡做理賠,對財產損失不付賠償的責任。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二百萬元。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殘廢等級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以下簡稱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定期間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前項所定一定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殘廢給付標準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七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三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七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九十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七十三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六十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四十七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三十七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七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七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七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強制責任險過期或未投保,仍然可以獲得理賠,但需追索總積欠金額。
可以向任何一家的保險公司申請強制責任險的賠償,因為這筆是政府的錢。
強制責任險對闖紅燈、無照駕駛、及酒醉駕車等不 負賠償之責任,政府會先給付給傷者或死者家屬,然後再向肇事者追償。
請參閱「保險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或洽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會。
另外投保的全險或意外險,須在事故發生後 ,依各保險公司所訂出險時日內報出險事宜。
想私下和解最好先獲得保險公司的同意,避免保險公司不認賬。
■尋求專業諮詢
請向各律師事務所、保險公司、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詢問。
■對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不服要如何處理
應先向警方處理機關內部審核小組陳述事實,要求更正,如尚有疑問,可申請現場圖、照片、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向轄區鑑定委員會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事故後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不服,要如何處理?
應在到案日期前向處罰機關提出異議,經送舉發機關確認後,如不服應向裁罰機關遞狀,處罰機關於接受異議書狀五日內,製作不服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聲明異議移送書,送該管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理。
■事故後,對方遲遲不肯理賠,要如何處理
如僅為財物損害案件,請先行申請調解,再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如有受傷,可先行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再檢具驗傷證明,請警察單位移送,亦可直接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另可經行車事故鑑定後,以鑑定意見書,向簡易庭訴請開立「支付命令」請求給與。
時間:102年6月10日20:00
地點:平鎮市消防隊(中豐路南勢二段174號)
農幀常接到民眾陳情案件中,最多的就是妨害安寧,我相信許多人都有類似經驗……鄰居所飼養寵(動)物吠叫、樓上小孩子跑跳所發出的聲響、吹(彈、敲、奏)樂器及深夜喧嘩等行為產生之噪音所困擾。
噪音公害陳情的特徵有三,其一為被害人主觀判斷,它包括時間因素、生理因素及心理因素,常因民眾的生活習性、經濟能力、健康及情緒反應而有所不同;其二為局部地多發生源性,因噪音是一種物理性公害,具有加成性,常因數個音源所造成,難判定其責任之歸屬;其三為發生後不殘留污染物質;而噪音隨時隨地可能產生,當稽查人員趕赴現場時大部分已雲消霧散,無法於現場之實際狀況來判定製造者,因此造成稽查人員蒐證上的困難。另稽查員之心態及法令素養亦是處理陳情案件成效不彰原因之一。
陳情民眾告知農幀:當鄰居有妨害安寧的情事發生,一般會先找鄰居溝通,如果無法溝通會再找管理委員會(如果有的話),再不行就找里長,里長無法處理才會報警。但礙於人情,管理委員會與里長通常只會柔性勸導,對於惡鄰實在束手無策。且陳情民眾認為警察機關對妨害安寧案件處理不積極,常常報案後,警察來一下就走了,沒有任何作為,有時甚至請民眾自行找環保局處理,實在令人心寒。
註(管理委員會的權責):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之行為」。住戶違反前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其實,有些都是相處二、三十年的老鄰居了,大家都不願撕破臉。(這也就是處理妨害安寧案件困難的地方)如果不是無法忍受,誰願意報警?
對於這類陳情,我通常會奉勸雙方:「互相體諒;將心比心。」常言道:「遠親不如近鄰。」鄰居之間的守望相助,發生緊急情況時的相互扶持,是遠親所無法做到的,因為遠水救不了近火。
農幀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網站上有看到一篇:「警察機關受理人與動物噪音檢舉案件法源依據及處理原則?」分享給大家,希望能有所幫助〜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內政部警政署(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2821&p=9&f=6
警察機關受理人與動物噪音檢舉案件法源依據及處理原則?(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一、常見有飼養寵(動)物吠叫、兒童樓板跑跳、吹(彈)奏樂器及深夜喧嘩等行為產生之噪音。
二、處理原則
1、員警當場發現妨害安寧情事:員警獲報有妨害安寧情事前往處理,當場聽聞確有噪音傳於戶外,依據司法院刑事廳81年3月27日廳刑一字地329號函復臺灣高等法院釋以:「妨害安寧常為鄰居報警,處理警員身歷其境,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為妨害公眾安寧。」惟類此狀況必須有「報案之鄰居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加上處理員警之職務報告,始能依社維法移送法辦。
2、員警未當場發現妨害安寧情事:員警獲報有妨害安寧情事前往處理,而未當場發現者,除依規定對被檢舉人以書面作成勸導外,並應對被檢舉處所之鄰居實施訪查,如經相鄰住戶3戶以上具名指證確有妨害安寧情事,始得以社維法移送法辦。
3、由鄰居或處理員警進行溝通:一般近鄰噪音陳情案件之成因多發生於鄰居之間,因此第一時間的有效作法應與被陳情人進行溝通,其實鄰居有時產生噪音只是無心之故,在此情形下若鄰居或處理員警能主動告知受干擾音源與時段等相關訊息,相信對於解決噪音侵擾會更有幫助。
4、由環保單位處理:依據內政部警政署91年9月16日台內警字第0910076372號函頒「警察人員執勤中遇有民眾違反行政法規事件處理原則」:警察人員接獲民眾報案,應即處理;該案件非屬警察機關管轄權者,應即通報或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處理,並告知報案當事人。諸如卡拉OK、擴音設施、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及車輛、電動鐵捲門、發電機、抽水機馬達等產生之噪音,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9條及第11條之規定係屬環保機關管轄案件。如該噪音「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者」,則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三、處理流程:民眾透過電話、110報案電話、1999市民當家熱線、E-MAIL、書面、現場陳情、上級交辦或其他方式陳情,依管轄權責區分處理(警察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工務機關、環境保護機關等),依據法令裁罰過程,應注意事項:
1、錄影、錄音存證。
2、事發當時通報依管轄權責區分處理機關。
3、處理人員來時不要同行,避免與肇事者當面衝突。
四、法令依據:
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2、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3、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4、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5、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 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例如住戶公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工務機關)
6、動物保護法第7 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五、相關判例及裁判:
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旨在禁止製造噪音,以維公眾安寧,公眾固指行為人以外之不特定多數人,2人以上之特定少數人亦包括在內,惟妨害1人(戶)無本款之適用。經查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秩聲字第1、12、13號裁定,皆裁定檢舉人應循民事間私權爭執程序處理。
2、依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64號判例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218號判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被害人得檢附證據(長時間錄影、錄音),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時間:102年2月4日19:00
地點:平鎮分局(中庸路123號)
時間:102年1月25日14:30
地點:平鎮分局四樓大禮堂
寒流來襲,一氧化碳中毒進入高峰期,桃園縣消防局對潛勢中毒住戶提供每戶3千元的遷移或更換補助費。
民眾如對家中熱水器裝置安全有疑慮,可申請轄區消防隊檢驗,經複查後如確有一氧化碳中毒潛勢者,每戶最高補助設備遷移或更換費3000元,每戶不得補助超過一次,且以中低收入戶、曾發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家庭或家中有行動不便者優先補助。
市民請洽各轄區消防隊詢問
平鎮分隊 03-4390315
山峰分隊 03-4697041
復旦分隊 03-4947816
時間:101年12月9日上午10:00
地點:平鎮分局後方廣場
時間:101年11月05日15:30
地點:三崇宮前廣場
恭喜新榮里鄧里長及守望相助隊彭隊長
時間:101.08.10(五)晚上19:00
地點:平鎮高中大禮堂
時間:101.08.09(四)上午09:00
地點:平鎮市公所前廣場
8月10日(農曆6月23日)為火德星君聖誕的日子,平鎮義消弟兄們為祈求民宅不要發生火災、年年平安,今日(8/9)護送火德星君遶境全市。
今日上午9時起,在平鎮市公所廣場舉辦防火防溺宣導,農幀呼籲民眾時時注意、處處警覺用火安全並踴躍參加慶祝火德星君聖誕千秋宣導活動。
對於眾多的消防人員而言,他們供奉的主神是火德星君,因為祂會保估人民,讓火用在最有益於人類之處,同時也保祐民宅不要發生火災、年年平安。農幀也在此向勞苦功高的警義消弟兄們表達感謝之意,謝謝您們!謝謝!
8月10日上午8時整於平鎮市三崇宮(振興西路),辦理火德星君聖誕祭祀大典。歡迎大家踴躍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