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民眾至服務處詢問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 農幀整理如下,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

 

(有點長請耐心看完)

 

發生交通事故該如何處理?

 

1、輕微車禍:

  凡車輛損毀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肇事汽車之四個車角或肇事機車輪胎以噴漆、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並報警處理。

   

2、一般交通事故【不含輕微車禍】:

  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暫時保持事故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警告標識,以免妨礙交通或發生二次車禍。

   

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報案?

 

凡在本縣轄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電話:可撥110(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或當地分(駐)派出所。

宋屋派出所493-8381

北勢派出所428-2206

建安派出所450-2331

龍岡派出所450-3245

平鎮派出所439-1872

 

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肇事發生之詳實地點與時間、車種、車號、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報案後應在原地等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當事人親自報案,屬自首負刑事責任可依法減刑。

 

建議事項:

1.建請用路人於車上放置一台傻瓜相機,以備不時之需,萬一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時可立即將事故現場路況、車損、相關位置照相存證,以維護自身權利。

2.事故發生時儘可能親自報案,並使用110系統報案(因110系統有錄音),避免遭檢舉誣陷為肇事逃逸案件。?

3.民事賠償依法警察人員不得干涉,應自行依法辦理。

4.必要時得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發生後30日核發-需當事人提出申請),申請保險理賠時可能用得到。

5.當事人彼此交換車輛保險資料,確定聯絡方式,必要時聯絡保險公司人員到場協助處理。

6.謹慎檢驗警察人員所作紀錄及現場圖再簽名。  

 

處理後應注意辦理那些事

 

■民事賠償:

 

人無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依法警察不得干涉﹞。

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警察單位無權處理,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法辦理,勿等警察單位通知﹞。

 

■肇事責任分析:

 

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交通事故相關資料:

 

(1)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1)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1)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刑事傷亡告訴:

 

有人傷亡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偵辦。

 

涉外事故:外籍人士請逕向新北市警察局外事科或各分局戶口組外事服務。

 

軍事事故:請向當地憲兵機關辦理。

 

■肇事逃逸案件:

 

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各分局勤務中心報案﹝110﹞,並在現場原地等候派員處理。

肇事逃逸現場處理或受理報案後,處理單位先以雙掛號通知肇事車主,再轉知駕駛人約定時間調查。並另以電話通知報案當事人同時到案說明﹝時間約需十日至十五日﹞,故報案人應留下本人詳實之聯絡電話號碼並靜待處理單位掛號通知。

輕微車輛應當場停下與對方談妥,確定相互無求償意見始得離開,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因處罰甚重,避免對方藉機敲詐﹞。

對方要求賠償費用過高或不願接受,請報警處理,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當場對方有施暴傾向,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逃離現場,請立即向警方報案,避免被檢舉肇事逃逸。

 

■建議事故發生現場處理方式……

 

深深的吸一口氣,緩和自己的情緒,冷靜處理。

 

先看有無人員受傷,連絡119先救人,並設置警告標 誌,以預防二次事故(可請路人協助處理)。

 

保留現場通知110請警方前來處理。

 

等待警方處理時,勿移動現場。

 

先看周圍有無證人或其他車輛,記下他的名字或車號。

 

留下對方的姓名及連絡電話,確認對方的身份證或駕駛執照並交換名片。

 

如果你有隨身攜帶相機,可從不同方位拍攝現場及車損狀況,攝影存證,對還原事實真相具有高度之證據力。

 

對於處理警方所填報之「交通事故現場調查表」及筆錄,在簽名之前應確認所有填報事項是否正確,以保障自身權益。

 

■建議事後發生後處理方式……

 

通知保險公司並詢問如何報出險事宜。

 

對方有人受傷、或死亡時,適度表達關懷。

 

事故既已發生,如屬責任明確、或損失輕微案件,儘量以和解或調解方式解決,勇於面對,心平氣和,誠心解決,接受和解。

 

如事故責任不明確或重大事故案件,可以申請行車事故鑑定,釐清肇事責任,再行評估是否提出訴訟解決。

 

■如何申請和解

 

和解之要件須有雙方(本人或代理人)及見證人。

 

可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並免費撰寫和解書,還可以送交法院認證。

 

和解書的內容除了賠償金額之外,務必要求對方放棄民、刑事之追訴權。

 

有投保其他的保險,可在報出險時請保險公司代辦和解事宜。

 

雙方私下和解,最好取得保險公司之認可,避免保險公司不認賬。

 

和解書送交法院認證者,視同法院之判決

 

有效的和解書視同契約,雙方皆有履行之義務。

 

和解書沒有一定的格式,只要有雙方及證人蓋章並填寫和解內容及日期即可。

 

一定要有家屬之委託書或同意書,才是有效的代理人。

 

無效的代理人,其和解書屬無效的契約,和解無效。

 

當事人死亡時有效的代理人依其繼承優先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

 

■如何申請調解

 

向事故發生地之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

 

填寫申請表,詳填雙方之姓名及連絡地址。

 

由調解委員會排定時間再通知雙方,並指派調解委員協助調解。

 

調解成立之後可送至法院公證,其效力等於法院判決。

 

調解不成立,由調解委員會開立調解不成立之證明。

 

■如何申請理賠

 

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於事故發生當日起保險公司契約期限內以書面將發生之人、事、時、地、發生經過情形等相關資料通知投保之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只針對傷亡做理賠,對財產損失不付賠償的責任。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二百萬元。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殘廢等級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以下簡稱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定期間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前項所定一定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殘廢給付標準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七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三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七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九十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七十三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六十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四十七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三十七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七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七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七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強制責任險過期或未投保,仍然可以獲得理賠,但需追索總積欠金額。

 

可以向任何一家的保險公司申請強制責任險的賠償,因為這筆是政府的錢。

 

強制責任險對闖紅燈、無照駕駛、及酒醉駕車等不 負賠償之責任,政府會先給付給傷者或死者家屬,然後再向肇事者追償。

 

請參閱「保險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或洽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會。

 

另外投保的全險或意外險,須在事故發生後 ,依各保險公司所訂出險時日內報出險事宜。

 

想私下和解最好先獲得保險公司的同意,避免保險公司不認賬。

 

■尋求專業諮詢

 

請向各律師事務所、保險公司、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詢問。

 

■對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不服要如何處理  

 

應先向警方處理機關內部審核小組陳述事實,要求更正,如尚有疑問,可申請現場圖、照片、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向轄區鑑定委員會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事故後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不服,要如何處理?

 

應在到案日期前向處罰機關提出異議,經送舉發機關確認後,如不服應向裁罰機關遞狀,處罰機關於接受異議書狀五日內,製作不服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聲明異議移送書,送該管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理。

 

■事故後,對方遲遲不肯理賠,要如何處理

 

如僅為財物損害案件,請先行申請調解,再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如有受傷,可先行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再檢具驗傷證明,請警察單位移送,亦可直接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另可經行車事故鑑定後,以鑑定意見書,向簡易庭訴請開立「支付命令」請求給與。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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